(二)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三)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五)部分涉及毕业生户口的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
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
(六)广东部分市接收毕业生政策
1.广州市接收高校毕业生入户政策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广州市十城区。
①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③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
以上政策选自《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
④广州市自2017年6月1日起,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入户我市的前置条件。各迁入户审核部门对申请入户我市人员,不再要求其提交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但需明确告知迁入户人员应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有违反应自觉接受处理。有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核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迁入户人员的具体情况施行。公安部门应将入户我市人员的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以便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掌握情况,有效开展对入户人员中违反政策者的审核处理。
以上政策选自《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入户我市前置条件的通知 》(穗发改〔2017〕381号)
2、深圳市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才引进迁户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①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②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③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以上政策选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